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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victor伟德官网實驗室安全管理辦法
(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實驗室是學院從事實驗教學、科學研究、技術服務的重要場所。為了切實加強實驗室安全管理,确保學院教學、科研等工作正常進行,根據《高等學校實驗室工作規程》(原國家教委令第20号)、《高等學校消防安全管理規定》(教育部公安部令第28号)、《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1号)等有關法律法規,以及資源與安全工程學院實驗室具體情況,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實驗室安全工作是實驗室自身建設與科學發展的基礎與保障。學院作為學校的一部分,開展學院實驗室安全管理工作,關系到學校創建高水平一流大學的發展進程,關系到實驗室所有相關人員的生命财産安全,是校園綜合治理和“平安校園”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創建安全、有序、環保的實驗室工作環境是各系和學院師生的共同責任和義務。
第三條 學院嚴格按照學校“黨政同責、一崗雙責、失職追責”的要求,健全實驗室安全管理責任體系和長效工作機制,切實加強組織領導,把實驗室各項安全管理措施落到實處,把安全責任落實到基層、崗位及個人。
第二章 管理體系及職責
第四條 學院成立實驗室安全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由書記及院長擔任,副組長由副職院領導擔任,成員由各系、實驗室負責人組成。
第五條 學院各系作為主要職能部門,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上級有關方針、政策,制定和完善學院實驗室安全規章制度和應急預案,及時傳達與落實學院有關文件精神和工作部署。
(二)各系積極開展實驗室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督促落實整改,組織突發事故應急處理工作,維護實驗室的安全穩定。
第六條 各系黨政負責人是本單位實驗室安全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全面負責本單位的實驗室安全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成立本單位實驗室安全工作領導小組,确定本單位實驗室安全工作的負責人,并根據本單位實驗室的規模和數量,設立相應的專(兼)職實驗室安全主管人員。
(二)建立、健全本單位的實驗室安全管理責任體系和規章制度(包括各種制度規定、操作規程、應急預案等)。
(三)制定本單位的實驗室安全工作計劃,并組織、協調、督促各實驗室做好安全工作。
(四)組織開展對本單位的實驗室安全檢查,落實隐患整改工作,組織并監督實驗室各項安全隐患整改及管理工作。
(五)組織本單位實驗室安全教育培訓和應急演練等工作。
(六)及時發布、報送與實驗室安全工作相關的通知、信息、工作進展等。
(七)嚴格落實實驗室安全責任制,協助學院及學校相關職能部門對實驗室安全責任事故開展調查與責任追究等工作。
第七條 各實驗室負責人是本實驗室安全工作的直接責任人,其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本實驗室安全管理責任體系的建立和規章制度的建設(包括操作規程、應急預案、實驗室準入制度、值班制度等),組織、督促相關人員做好實驗室安全工作。
(二)明确本實驗室每間實驗用房和儀器設備的具體安全責任人,重點加強對實驗室易燃易爆及有毒有害等危險物品、24小時運行設備、電氣線路及實驗操作過程的安全管理。
(三)對本實驗室開展經常性的安全檢查,做好安全檢查記錄。落實安全隐患整改,細化隐患整改的方案、時間、措施及責任人等事項。
(四)具體負責本實驗室相關人員的安全教育與培訓,以及應急演練等工作。
(五)負責實驗室安全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建立物品管理台賬、張貼安全标識及配置防護設施等。
(六)改建、擴建、裝修實驗室時嚴格按照規定履行審批程序,注重配套安全基礎設施的建設,不得使用易燃材料進行裝飾,突出電氣線路的安全敷設,嚴防産生新的安全隐患,同時及時報備學院,驗收完畢方可投入正常使用。
(七)具體負責協助學院及學校相關職能部門對本實驗室安全責任事故的調查與責任追究等工作。
第八條 在實驗室學習、工作的所有人員對實驗室安全和自身安全承擔責任,嚴格遵守以下規定:
(一)須通過相關實驗室安全考試,接受安全教育培訓,熟悉并嚴格遵守各項規章制度及本實驗室安全管理制度。
(二)嚴格落實安全責任制,與各實驗室簽訂《實驗室安全責任書》。
(三)嚴格按照實驗操作規程或實驗指導書開展工作。
(四)佩戴必要的防護用具,知曉應急電話号碼、應急設施及物品的位置并掌握正确的使用方法。
(五)對實驗過程中各種隐患進行實時檢查。
(六)配合各級安全責任人和管理人做好各項安全工作,排除安全隐患,避免安全事故的發生。
(七)有權拒絕進入存在安全隐患的實驗室。
(八)因過錯導緻實驗室安全事故發生,承擔相應責任。
第三章 實驗室安全準入培訓與文化宣傳
第九條 實驗室安全準入制度
各實驗室負責人應根據本實驗室特點制定相應的實驗室安全準入制度。
第十條 實驗室安全教育培訓
各系負責開展普及性實驗室安全教育培訓,定期組織本單位實驗室安全教育培訓和安全知識講座。各實驗室負責人負責開展針對性實驗室安全教育培訓(含業務培訓),對進入本實驗用房的人員進行專門教育培訓。
第十一條 實驗室安全文化宣傳
各實驗室要積極開展實驗室安全文化活動,在學院内大力營造實驗室安全文化氛圍,提高師生對實驗室安全的關注度。各系、實驗室采取多元化文化宣傳手段普及實驗室安全知識,培養師生實驗室安全意識。
第四章 實驗室技術安全
第十二條 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
危險化學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蝕、爆炸、燃燒、助燃等性質,對人體、設施、環境具有危害的劇毒化學品和其他化學品。按照《化學品分類和危險性公示通則》(GB13690-2009)可分為爆炸品、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易燃物品、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有毒品和感染性物品、放射性物品、腐蝕品等8大類。
各系、實驗室要按照國家《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1号)等法律法規以及《資源與安全工程學院實驗室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試行)》以及學校的相關規定,加強對危險化學品購買、運輸、儲存、使用、回收、銷毀等全過程的安全監督與管理。要指定專人負責,建立健全領、用、存、取登記等規章制度。要制定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操作規程、注意事項和應急救援預案等,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設備。對實驗剩餘的危險化學品要及時做好暫存保管,并作好詳細記錄,絕不允許亂扔亂放、随意傾倒或自行銷毀。
第十三條 危險廢棄物的安全管理
實驗室危險廢棄物,指各級各類實驗室或實驗場所在進行教學、科研活動等過程中産生的危害人體健康、污染環境或存在安全隐患的廢棄物及其污染物,主要包括實驗過程中産生的廢氣、廢水、廢物(含實驗用危險化學品殘液、劇毒物品殘留物等)。
産生危險廢棄物的實驗室必須按照國家環境保護法以及《資源與安全工程學院實驗室危險廢棄物管理規定(試行)》等有關規定,按照“分類收集、定點存放、專人管理、集中處理”的工作原則,對危險廢棄物做好包裝和标識,經學院報學校後,由資産與實驗室管理處聯系有合法處理資質的單位進行處理。嚴禁将危險廢棄物倒入下水道或混入生活垃圾當中。在新建和改擴建實驗室時,應将有害物質和有毒氣體的處理方案一并列入工程施工計劃中,統籌規劃設計。
第十四條 壓力氣瓶的安全管理
壓力氣瓶是指正常環境溫度(-40~60℃)下使用的、公稱工作壓力大于或等于0.2MPa(表壓),且壓力與容積的乘積大于或等于1.0Mpa.L的盛裝氣體、液化氣體和标準沸點等于或低于60℃的液體的氣瓶。
各單位要嚴格按照《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國務院令〔2009〕第549号)、《氣瓶安全監察規定》(國家質檢總局令〔2003〕第46号)和《資源與安全工程學院實驗室氣瓶安全管理規定(試行)》等相關規定申領、儲存和使用壓力氣瓶。實驗室應制定并張貼壓力氣瓶的安全操作規程與事故應急預案,指定專人負責壓力氣瓶的安全工作,并做好使用記錄。
第十五條 放射性物品的安全管理
放射性物品包括放射性同位素、放射源或含源儀器儀表、射線裝置等。
使用放射性物品的實驗室必須按照國家《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放射防護條例》和《bevictor伟德官网X射線設備管理制度》的有關規定,在獲取環保部門頒發的有關放射性安全許可證後方能開展相關工作。須制定嚴格的放射性物品采購、登記、交接、檢查、出入庫、領取清退等管理制度,加強放射性場所安全及警示設施的建設,規範放射性廢棄物的處置。涉及放射性物品人員需定期參加有關安全與防護知識培訓,持證上崗,定期參加職業病體檢和接受個人劑量監測。
第十六條 儀器設備與操作安全管理
(一)各實驗室必須制定明确的儀器設備操作規程并予以明示。使用人員特别是大型儀器設備的使用人員,須接受培訓,通過培訓後方可操作。使用儀器設備須嚴格按照操作規程進行。
(二)定期維護、保養儀器設備及其附屬安全設施,及時檢修有故障的儀器設備,并做好維護、保養、檢修記錄。及時報廢超期服役的設備以及具有重大安全隐患的設備。
(三)加強對低溫冷藏冷凍設備(機械溫控冰箱等非防爆冰箱)、高溫加熱設備(馬弗爐、幹燥箱等)、高壓設備(高壓釜等)等有潛在危險的儀器設備的管理。
(四)不得在有高溫加熱設備或易産生火花、電弧的電氣設備的房間存放易揮發的高危液體(如乙醚、石油醚等)。
(五)自制自研的儀器設備要充分考慮安全因素,嚴格按照設計規範和國家相關标準進行設計和制造。
第十七條 特種設備安全管理
(一)特種設備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險性較大的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遊樂設施和場(廠)内專用機動車輛這八大類設備。
(二)嚴格按照相關管理規定購置、安裝、使用及檢驗特種設備。實驗室應制定特種設備的安全操作規則和事故應急預案,指定專人負責特種設備的安全管理,建立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檔案,并定期進行檢驗、檢查。實驗室不得自行設計、制造和使用自制的特種設備,也不得對原有的特種設備擅自進行改造或維修。
(三)特種設備購置安裝後須經國家特種設備檢驗部門檢驗,辦理注冊登記手續并取得登記證後方可使用。特種設備使用人員須取得北京市質監局頒發的資格證書,持證上崗。
第十八條 機械設備安全管理
(一)進行機械加工實驗時要按規定着裝,按程序操作,防止被局部卷入、夾傷、砸傷、燙傷等事故發生。
(二)傳動和起重吊裝設備啟動前必須檢查保護裝置和安全附件,确保其處于完好狀态,并根據設備運行情況設定危險區域,懸挂“危險”警示牌或劃定警示線,在清查現場後方可使用,設備在運行過程中禁止任何人進入設定的危險區域。
(三)設備在運轉過程中出現異常聲音等現象時,須及時檢查,待一切正常後方能重新使用。
第五章 水電、消防、環境安全
第十九條 水電安全管理
(一)實驗室使用空氣開關必須配備漏電保護器。固定電源插座未經允許嚴禁私自拆裝改線,嚴禁亂接亂拉電線。電氣設備應配備足夠的用電功率和電線,且接地良好。對電線老化等隐患要定期檢查并及時排除。
(二)未經學院批準,實驗室嚴禁使用與實驗項目無關的電加熱器具(包括電爐、電取暖器、電水壺、電飯煲、電熱杯、熱得快、電熨鬥、電吹風、電梳子等)。
(三)實驗室内不得使用明火取暖。必須使用明火實驗的場所,需由實驗室報請本單位實驗室安全第一責任人簽字審批,并安排專人現場負責,制定專門預案及防範措施,同時報備至學院。
(四)空調、計算機等實驗設備不得在無人情況下開機過夜。确需工作需要,應加強人員巡查與監控,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護等措施。
(五)實驗室要杜絕自來水龍頭打開而無人監管的現象,要定期檢查上下水管路、化學冷卻冷凝系統的橡膠管等,避免發生因管路老化、堵塞等情況所造成的安全事故。
第二十條 消防與環保安全管理
(一)實驗室應根據自身特點及需要合理配置消防設施(如各種滅火器、消防栓、防火門、防火闆或防火卷簾等),以及煙霧報警、監控系統、應急噴淋與洗眼裝置、危險氣體報警、電氣報警設施、通風系統(必要時需加裝吸收系統)、防護罩、警戒隔離等安全設施。
(二)産生廢水的實驗室應建立實驗廢水等處理系統,對廢水進行處理後再排放。
(三)實驗室嚴禁向管道直接排放含有沉澱物、廢棄物的廢水。排放前必須經過沉澱過濾處理合格後才能排放。
第二十一條 環境内務管理
(一)實驗室應明确責任教師,并将實驗室名稱、責任教師、聯系電話、危險源等信息統一制牌,張貼在實驗室門外明顯位置。
(二)嚴格實驗室門禁卡(或鑰匙)的配發和管理,不得私自配置門禁卡(或鑰匙)或将其借給他人使用。各系、實驗室須保留一套所有實驗室的備用門禁卡(或鑰匙),由辦公室或樓宇值班室保管,以備緊急之需。
(三)實驗室應根據需要配備防護手套、護目鏡、洗眼器、急救包等防護用品。開展危險性實驗時,實驗人員除遵守上述規定外應按要求在通風櫥中完成或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
(四)實驗室使用過程中實驗人員不得擅自離崗,嚴禁出現無人值守現象。
(五)保持實驗室清潔整齊,儀器設備布局合理。實驗結束或離開實驗室時,須關閉儀器設備、電源(确因特殊需要不能關閉的須做好安全防範)、水源、氣源、門窗等,檢查無誤後方可離開。
第六章 實驗室安全檢查與隐患整改
第二十二條 實行院、系、實驗室三級安全檢查制度,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檢查或抽查。
第二十三條 學院制定實驗室安全檢查項目規範或指标體系,指導系及實驗室安全檢查或抽查,被檢查單位應主動配合安全檢查。
第二十四條 各系、實驗室應組織本單位實驗室安全檢查工作,同時做好安全檢查記錄并存檔備查,及時梳理與分析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和隐患、制定整改方案并落實整改措施。
第二十五條 實驗室責任教師應落實實驗室安全日查制度,指定專人每日對實驗室安全狀況進行巡視檢查并做好記錄。對檢查中發現的隐患須及時有效進行整改。對檢查中發現的重大或一時無法解決的安全隐患,須以書面形式及時向學院報告,并采取積極防範措施。對存在的安全隐患,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隐瞞不報或拖延上報。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各系、實驗室應根據本辦法,并結合實際情況,具體制定本單位相應的實施細則或管理規定。本辦法未盡事項,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資源與安全工程學院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bevictor伟德官网 2019年5月30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