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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生考試紀律與違紀處分規定
(審議稿)
一 、監考安排
1、每學期開學初,學院教學秘書将本學期課程考試安排表發至各系系秘書,由任課教師所在系安排監考人員。安排後最終監考名單反饋至本科教秘彙總,系秘書負責通知監考人員考前領取考卷并準時參加監考。
2、監考人員至少有一名是在校正式教師,要求任課教師必須到場監考。
3、監考人員應保證至少提前10分鐘到考場并要求考生立即調換座位考試,靠走道就坐,正中間一列不允許坐,分散四列,左右前後保持距離和整齊。明确要求考試過程中不允許如廁;手機關機或靜音放置在口袋或書包裡,尤其不能攜帶蘋果手表等電子産品;抽屜不能放置物品,不能自帶草稿紙,領取第二張草稿必須交回第一張草稿,學生證放在靠近走道的桌角處。監考人員有義務在考前将考試注意事項、考試紀律明确宣讀給考生。
4、巡考人員由院系班子組成,院領導、系主任負責巡考,保證考場紀律和秩序的穩定,糾正不良考風考紀。
二、考場紀律
學生必須在規定的考試時間進入考場,無故遲到超過20分鐘者,一律不準參加考試,該課程按曠考處理。
學生按一人一桌就坐參加考試。
考試試卷及答題紙裝訂成冊發給學生,未經監考教師同意,學生不得随意拆散試卷。
學生進入考場時,必須攜帶學校規定的證明自己身份的證件及必需的文具用品,閉卷考試不得攜帶其他物品和書籍。
考場内應保持肅靜,未經監考人員允許不得互借文具和其他物品。有問題時,學生之間不準互相詢問,應在原座位上舉手示意,等待監考教師前往處理。考試開始30分鐘之内不允許離開考場。
考試結束後,學生不得直接找任課教師查卷、查分,不得要求教師提高得分。
三、考試違紀的認定
1.凡在考場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屬違反考試紀律:
(1)不按指定位置就坐,且不聽監考教師調動的;
(2)不按規定将書包以及與考試有關的筆記、資料放在指定地點,且不聽監考教師勸告的;
(3)在考試過程中旁窺、或為窺看者提供方便、交頭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勢的;
(4)在考場及考試要求禁止的範圍内喧嘩、吸煙或者實施其他影響考場秩序的行為的;
(5)監考教師要求出示證明學生身份的證件而拒絕出示的;
(6)考試過程中未經監考教師同意而擅自進出考場的;
(7)将試卷、答題(含答題卡、答題紙等,下同)、草稿紙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的;
(8)其他違反考場規則但尚未構成作弊的。
2.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屬考試作弊:
(1)閉卷考試中私帶或以任何方式、任何位置展示與本次考試有關的書籍、筆記、作業及寫有與本次考試内容有關的物品的;
(2)閉卷考試中攜帶儲存有與考試内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的;
(3)考試過程中私傳各種紙條或試卷的;
(4)故意銷毀試卷、答題或者考試材料的;
(5)在答卷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6)參與團夥作弊;
(7)其他嚴重違反考試紀律的行為。
3.凡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屬考試嚴重作弊:
(1)由他人代替考試或替他人參加考試;
(2)組織團夥作弊;
(3)使用通訊設備作弊;
(4)其他作弊行為嚴重的;
四、考試違紀處理
1.凡違反考試紀律及無故曠考者,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
2.凡考試作弊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3.因考試不及格,到任課教師家中無理取鬧,威脅任課教師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情節嚴重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4.凡考試嚴重作弊者,視情節輕重給予留校察看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5.凡二次作弊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五、處理程序
監考人員發現學生考試違紀或作弊,應當場指出并做好考場記錄,确定違紀、作弊性質,考試結束後,立即将情況書面報送教務處。教務處審核有關材料後,通報學生所在學院,由學院責成學生本人寫出書面檢查并根據本規定相應條款,提出對學生的處理意見。具體審批程序與管理及處分的撤銷,按《bevictor伟德官网違紀處分條例》執行。